校園性騷擾/性平事件完整指南|定義、類型、通報、處理流程一次看懂!

最後更新時間: 2026 年 01 月 09 日

在台灣,「性平三法」是維護性別正義、防治性騷擾與性侵害最重要的法律基石。為了因應 2023 年的台灣 MeToo 運動,政府對這三項法律進行了大幅度的大修法(通稱「性平三法修正案」),並於 2024 年 3 月 8 日正式全面實施。

ME,TOO。運動的剪貼創作

☘️「性平三法」是哪三法?

這三部法律依據發生場域對象的不同,劃分了各自的管轄權:

性別平等教育法

  • 適用對象: 校園內(校長、教職員工、學生)。
  • 重點: 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 新法重點: 嚴禁「師生戀」(若校長、教職員利用權勢關係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違反專業倫理與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將受處罰)。

《性別平等工作法》

  • 適用對象: 職場(雇主、受僱者、求職者)。
  • 重點: 防治職場性騷擾,確保工作權平權。
  • 新法重點: 強化「權勢性騷擾」的處罰,並建立外部申訴機制(如果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受害者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性騷擾防治法》

  • 適用對象: 除上述兩法規範之外的所有社會場域(如在路上、捷運、餐廳等遇到的性騷擾)。
  • 重點: 一般民眾間的性騷擾防治。
  • 新法重點: 延長申訴期限、增加行政罰鍰,並規定受害者保護服務。

而我們本文探討的是校園中,和性別有關的糾紛事項,因此著重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與適用,讓校園中的學生、老師與家長能夠更明白。

一個女生拒絕一個男生的樣子

一、什麼是「校園性騷擾-性平事件」?法律定義與判斷標準

在校園中,許多被視為「玩笑」、「互動」或「無心之過」的言行,實際上可能已經觸及校園性騷擾的法律界線。這並不以行為人是否具有性意圖為判斷標準,而是以當事人的感受、行為的客觀性質與校園中的權力關係為核心。理解校園性騷擾的法律定義與判斷標準,不僅是保護學生與教職員的必要基礎,更是學校依法履行通報與處理責任的第一步。

校園性騷擾定義與辨識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子法規定,校園性騷擾,是指在校園內或與校園相關的學習、教學、活動情境中,出現不受歡迎、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行為或態度,且已影響他人尊嚴、造成恐懼、敵意、冒犯或不舒服的學習與工作環境

重點在於三個核心要件:

  1. 與性或性別有關
  2. 當事人主觀感受為不受歡迎言行
  3. 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即可能構成校園性騷擾,不以行為人是否有「性意圖」為必要條件

⚠️須為當事人,若當事人並無感到不受歡迎或被冒犯,其他人感到不適或被影響並不屬於此情況!

哪些行為可能構成校園性騷擾?

實務上,校園性騷擾不只限於肢體接觸,常見類型包括:

  • 言語性騷擾
    如:帶有性暗示的玩笑、評論身體或外貌、性別歧視言論
  • 非言語性騷擾
    如:不當眼神、手勢、展示性意味圖片或訊息
  • 肢體性騷擾
    如:未經同意的碰觸、靠近、擁抱、拉扯
  • 網路或通訊軟體騷擾
    如:傳送性暗示訊息、圖片、貼文留言

👉 即使行為發生在校外活動、校外教學、線上平台,只要與校園關係密切,仍可能被認定為校園性騷擾。

⚠️實務提醒:不是「玩笑」,而是「是否被接受」。校園性騷擾的判斷關鍵,不在於行為人自認是否只是開玩笑,而在於:

對方當事人是否感到不受歡迎,且行為是否已逾越校園專業界線。」

這也是為什麼,許多教師與學校在無惡意情況下,仍可能誤踩法律紅線。

教師若牽涉性平事件確認,即屬於不適任教師,不適任教師相關定義,可參考👉遇到不適任教師爭議怎麼辦?從法規定義到行政處理程序,親師必讀指南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的差異比較

常聽見的與性或性別相關的侵害有性騷擾、性侵害與性霸凌,三者之間到底有那些差別,又要怎麼分辨,以下表格清楚說明三者的差異。

比較項目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
快速區分定義不受歡迎的性或性別言行違反意願的性行為或猥褻持續性的性或性別貶抑與權力壓迫
是否涉及身體接觸❌ 不一定✅ 涉及❌ 不一定
是否強制或暴力❌ 不需要✅ 是核心要件❌ 不一定
是否依據被害人主觀感受✅ 非常重要✅ 重要,但以行為本身為主✅ 重要
是否強調持續性❌ 單一事件可能成立❌ 單一行為即成立✅ 需具持續性
常見行為樣態性暗示言語、不當玩笑、評論身體、未經同意的碰觸強制猥褻、性行為、以權勢逼迫性行為經常性羞辱、散布性謠言、性別歧視嘲諷
法律性質校園性別事件校園性別事件+刑事犯罪校園霸凌事件(具性或性別因素)
是否必須通報✅ 必須依法通報✅ 必須立即通報✅ 需依法處理與通報
處理機制校內性平會調查性平會+司法機關校園霸凌處理機制(必要時性平會)

二、常見校園性騷擾案件類型與實務樣態

在實務上,校園性騷擾案件並不罕見,且多數並非出現在「明顯越界」的情境,而是發生在日常互動、權力關係與模糊界線之中。以下依常見行為主體與發生場域,整理校園性騷擾的主要案件類型與實務樣態。

  • 教師對學生的校園性騷擾案件(法律認定上最為嚴格):即使行為人主觀認為「沒有惡意」,只要學生感到不受歡迎,實務上仍高度可能被認定為校園性騷擾。
  • 學生對學生的校園性騷擾案件(最常見的類型):若行為具有反覆性、貶抑性或造成學習環境干擾,可能同時構成校園性騷擾與性霸凌。
  • 教職員工之間的校園性騷擾案件
  • 校外活動與延伸場域的校園性騷擾:許多人誤以為離開校園就不受規範,實務上並非如此,只要行為與校園關係或教育活動具有實質關聯性,仍可能適用校園性騷擾的認定與處理流程。
一個女生似乎被兩個男生搭訕,很害怕

三、校園性騷擾/性平事件一定要通報嗎?通報義務與法律責任

在校園發生疑似性騷擾事件時,最常出現的疑問就是:「一定要通報嗎?能不能先私下處理?」答案是——依法必須通報,而且不能以私下協調取代法定程序

校園性平事件為什麼一定要通報?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對於校園性騷擾案件,負有即時通報與依法處理的法定義務。通報的目的並非預設行為人有罪,而是為了:

  • 啟動正式調查與保護機制
  • 避免案件被掩蓋、延誤或重複發生
  • 確保被害人學習與工作環境安全
  • 保障行為人正當程序與防止誤判

👉 通報是程序啟動,不等於認定成立。

誰有「通報義務」?哪些情況一定要通報?

在校園中,以下人員具有明確通報義務:

  • 學校本身(校長、行政體系)
  • 教師與教職員工
  • 知悉事件的相關工作人員

只要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就應依法通報:

  • 接獲學生、家長或他人申訴
  • 明確知悉合理懷疑校園性騷擾事件
  • 事件發生於校園內或與校園活動高度相關

👉 是否「確定成立」不是通報要件,「合理懷疑」就應通報。

校園性平事件通報的時限與基本要求

實務上,校園性騷擾案件具有時效性要求,學校不得拖延。《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1項(時效性通報義務)。

重點原則包括:

  • 應依學校防治規定通報,向學校及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 不得因內部協調、查證或壓案而延誤
  • 通報內容以「事實陳述」為主,不需下結論

👉 延遲通報、未通報,本身即可能構成違法。

未通報或私下處理,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這是學校與教師最容易誤踩的風險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3條。

若未依法通報,可能面臨:

  • 行政責任:主管機關裁罰、糾正或限期改善
  • 校方責任:學校被認定處理失當、違反防治義務
  • 教師個人責任:考績、懲處或行政責任
  • 延伸法律風險:若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責任加重

👉 實務上,「沒通報」往往比「通報後未成立」更嚴重

常見迷思:這些情況也不能不通報

以下是校園中最常見、但錯誤的想法:

  • ❌「對方說算了,就不用通報」
  • ❌「只是玩笑,應該不算」
  • ❌「先私下處理,看看狀況」
  • ❌「等事情更明確再通報」

👉 以上做法,都可能被認定為違反通報義務

實務提醒:通報,是對教師最好的自保

對教師與學校而言,依法通報不是找麻煩,而是風險管理與自我保護

只要依規定通報、配合調查、保留紀錄,
即使案件最後未成立,教師與學校通常不會承擔不利後果。

四、校園性騷擾(性平事件)通報與處理流程全解析

在校園性騷擾案件中,「通報流程」與「處理流程」是兩個不同但緊密相連的法律程序。許多爭議與裁罰,正是因為學校混淆兩者、延誤其中一步所致。以下依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完整解析每一階段。

校園性騷擾通流程

校園性騷擾通報流程與處理流程對照表

階段流程名稱主要內容說明實務重點提醒
第一階段知悉事件教師、職員或學校人員知悉或合理懷疑校園性騷擾事件✔ 不需確認是否成立
✔ 合理懷疑即啟動流程
第二階段依法通報(24小時內)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於知悉後 24 小時內完成校內與對外通報⚠ 延遲或未通報即屬違法
⚠ 不得私下處理
第三階段案件受理與立案審查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審議是否受理✔ 通報 ≠ 成立
✔ 僅為程序啟動
第四階段組成調查小組成立具性別平等意識與專業的調查小組✔ 保持中立
✔ 嚴守保密原則
第五階段調查進行

訪談當事人、證人,蒐集對話紀錄、文件、影像等證據
✔ 重點在行為是否不受歡迎
✔ 綜合主客觀判斷
調查期間保護措施採取必要暫時處置,避免二次傷害✔ 調整課程或職務
✔ 提供輔導資源
第六階段調查結果與性平會決議性平會審議調查報告,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 依法處置
✔ 不得任意加重或減輕
第七階段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通知調查結果、理由及救濟途徑✔ 程序正義步驟
第八階段救濟與後續追蹤當事人申復、校園環境改善、防治檢討✔ 防止再發生
✔ 落實防治準則

五、性平委員會以及調查小組的組成及注意事項

性平委員會調查小組組成圖

性平委員會+調查小組組成

性平委員會調查小組
組成人數7~15 人3~5 人
成員類別校內行政、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校外專家性平委員會指派,
需無利害關係
主要職責1. 監督性平政策執行
2. 受理性平案件通報
3. 指導調查小組調查
4. 提供教育與輔導建議
5. 定期檢討校園性平制度
組長:統籌調查程序與進度
成員:訪談當事人、蒐集證據、撰寫報告
調查流程保護當事人(避免二次傷害)
證據收集(訪談紀錄、書面證據等)
訪談順序:先受害人,再目擊者/相關人,最後被控告人
調查期限:30天內完成(特殊案件可延長)
調查報告撰寫並提交性平委員會
注意事項1. 利益迴避:不得審議與自己有直接利害關係案件
2. 保密義務:案件內容及調查過程嚴格保密
3. 中立公正:依事實與法規決議
4. 會議紀錄:須書面紀錄並存檔
1. 保密與中立
2. 成員需接受性平、法律心理訓練
3. 當事人可提出書面說明或意見
4. 結論須依事實與法規,不憑傳聞判斷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校園性別平等事件處理作業要點》。

六、校園性騷通報機制的兩難:保護美意下的資源耗竭與濫訴風險

校園性騷擾通報機制的建立,初衷在於編織一張緊密的防護網,確保當事人在面對潛在侵害時能第一時間獲得體制的保護與支持,其立意良善且必要。

然而,實務運作上卻面臨了嚴峻挑戰,主要源於性騷擾的認定往往高度依賴個人的主觀感受,界線有時並不清晰。這導致部分通報案件可能僅是基於人際互動中的不悅、認知落差,甚至是將此機制「武器化」作為人際衝突的報復手段,而非實質的性別權力侵害

在現行法規「有案必查」的剛性要求下,學校一旦接獲通報便須啟動繁複的調查程序,無論案件真偽或輕重皆需投入大量人力與時間。當過度主觀或情緒性的濫訴增加,不僅耗費龐大的教育與行政資源,更產生了嚴重的資源排擠效應,恐將稀釋真正需要幫助之受害者的處理量能,使原本保護的美意蒙上資源浪費的陰影

此一困境更直接衝擊了第一線教師。現代教育強調師生互動與活潑的課堂氛圍,以提升學習成效,然而,在當前高度敏感且強調主觀感受的通報機制下,教師為了達成教學目標而進行的必要互動、指導甚至是出於善意的關懷,都很容易因為學生個人的主觀解讀落差而產生誤會

許多教師深怕動輒得咎,擔心課堂上無心的舉措或言語被過度放大檢視,進而無端捲入冗長且充滿壓力的行政調查程序即便最終調查結果還予清白,過程中的身心煎熬與潛在的名譽損傷往往已難以彌補。這種寒蟬效應迫使許多教師在教學上趨於保守、退縮,寧可採取「保持距離」的消極策略以求自保,最終犧牲的卻是教學品質與原本應有的良性師生關係

一個人被大家指責困擾的樣子

七、結語|理解定義、正確通報,才是校園性騷擾防治的關鍵

法律不是懲罰工具,而是保護機制。

流程正確,才能真正保護學生與教師。

「只是開玩笑」是否構成校園性騷擾?

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想法,只要造成當事人主觀感受,覺得與性相關事項被冒犯,就可能構成。

私下處理完、私了可以嗎?

不可以。必須依法依規定行事,確保流程以及程序完備,也是保護相關人員,不會有其他問題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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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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