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 2026 年 01 月 09 日
在教室裡,老師本該是引導與保護學生的人。
但如果傷害,正是來自「最有權力的那一方」,學生還能怎麼辦?
一句公開羞辱的話、一次刻意忽視的差別對待,甚至長期被貼上「問題學生」的標籤——這些行為,是管教還是已經構成霸凌?當學生因為害怕成績、權力與報復而選擇沉默,霸凌往往就這樣被包裝成「教育方式」。
近年來,老師霸凌學生的新聞頻頻出現,從言語羞辱到不當處分,不只衝擊校園信任,也讓家長與教師同時陷入不安:界線到底在哪?申訴真的有用嗎?老師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這篇文章將帶你一次看懂——
✔ 老師霸凌學生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 真實案例中,哪些行為已被認定為霸凌
✔ 老師可能面臨的法律與行政責任
✔ 學生與家長能採取的申訴與處理流程
因為校園不能只有權威,更不能沒有界線。而知道「怎麼辦」,往往就是保護的第一步。

為什麼近年成為教育現場的爭議焦點
學生權利意識提升,過去被合理化的行為開始被看見
過去許多行為被視為「嚴格管教」或「為你好」,例如:
- 公開羞辱、當眾比較成績
- 貼上「問題學生」「沒救了」的標籤
- 以權力壓制學生表達不同意見
在今日的教育與法律脈絡下,這些行為開始被重新檢視是否侵害人格權與學習權。
校園權力不對等被制度化正式點名
師在校園中同時握有:
- 評量權(成績、升學)
- 規訓權(獎懲、紀律)
- 話語權(誰是「好學生」)
當這些權力缺乏界線與監督,就可能從「管理」滑向「壓迫」。
近年《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明確將師對生納入霸凌範疇,正是制度承認「權威本身也可能造成傷害」。
社群媒體與新聞曝光,讓沉默不再被埋沒
以前學生受傷,多半只停留在教室與辦公室之間。
現在:
- 社群平台讓經驗被說出來
- 家長社群快速串聯
- 新聞得以揭露長期忽視的結構性問題
事件變多,不一定是霸凌變多,而是「被揭露的可能變容易了」。

教師角色期待轉變,但制度支持未完全到位
現代教師被期待同時是:
- 教學專業者
- 情緒支持者
- 品格教育者
- 危機處理者
但在高壓行政、升學導向、班級經營失能的情況下,
部分教師可能在疲勞與挫折中,用錯誤的方式行使權力。
這不是為霸凌開脫,而是提醒:
當制度只要求結果,卻忽略支持,風險就會變成學生承擔。
法律介入教育現場,界線開始被具體化
過去教育現場「靠默契運作」,
現在則是:
- 法律標準進入教室
- 行政責任被具體化
- 教師行為開始被外部審視
這讓部分衝突從「教育問題」轉變為「權利侵害問題」,自然成為高度爭議的焦點。

老師霸凌學生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教師霸凌成為焦點,背後其實是一個更大的問題:
當教育不再容許傷害,我們是否已為教師準備好不靠傷害也能管理教室的制度與支持?
這場爭議,不只是檢討老師,
而是整個教育體系,正在學習如何在權威與尊嚴之間重新劃線。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霸凌是指:
- 具有權力不對等關係的一方
- 他方 反覆或持續地實施
- 言語、關係、肢體或其他形式的侵害行為
- 造成身心傷害、人格貶抑或學習權益受損
🔍 實務中最常被問、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 「教師對學生」天然具備權力不對等
- 不以是否體罰為限
- 不以是否有「教育目的」作為免責理由

老師對學生的哪些行為可能構成霸凌?
- 長期公開羞辱、嘲諷、貶低人格
- 以成績、升學、權限作為威脅
- 對特定學生反覆差別對待
- 標籤化學生(如「你就是沒救了」)
- 刻意孤立、煽動同儕排擠
👉 是否「反覆」與「造成實質影響」,是調查重點。
老師罵學生,算不算言語霸凌?
不一定。
老師罵學生「有沒有構成言語霸凌」,法律與實務判斷的重點,不在於有沒有罵人,而在於「怎麼罵、罵多久、造成什麼影響」。「只是罵一下」≠ 合理管教
依照上述霸凌定義,法律與實務判斷言語霸凌的關鍵在於
👉 不是老師罵得兇不兇,而是學生是否被「壓低了尊嚴」
哪些「罵法」較可能被認定為言語霸凌?
以下是實務中常被認定有問題的類型:
- 公開羞辱 「你怎麼這麼笨?全班只有你不會」
- 人格否定 「你這種人以後也不會有出息」
- 長期標籤化 「他就是問題學生,不用期待」
- 威脅式語言 「再這樣我就讓你畢不了業」
- 煽動排擠 「大家不要跟他一組,他會拖累你們」
即使沒有髒話,只要內容與方式貶抑人格,仍可能成立。
那什麼情況「通常不算」言語霸凌?
- 針對行為,不是針對人格 「這次作業未交,依規定記缺交」
- 偶發、即時、情境性提醒 「上課講話已經影響到別人」
- 用詞中性、沒有羞辱成分
- 有明確規範與一致標準
- 沒有持續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 關鍵差別:是「糾正行為」,還是「貶低這個人」。

✅ 「管教的界線」何在?合理管教的法律特徵
老師說「我只是罵一下而已」,法律怎麼看?
在法律上:
「只是罵一下」不是免責理由。
調查時會看:
- 是否重複發生
- 是否針對特定學生
- 是否在公開場合
- 學生是否因此出現恐懼、逃避、情緒異常
結果與影響,比老師的主觀想法更重要。
法律所容許的管教,通常具備以下要件:
- 目的正當:為維持秩序、促進學習
- 手段必要:沒有更溫和可行的方法
- 比例相當:不超過事件本身嚴重性
- 尊重人格:不貶抑、不羞辱、不貼標籤
- 程序透明:有規則、有依據、不隨情緒
一句話劃清界線
提醒,是為了讓學生修正行為;
羞辱,是讓學生懷疑自己是否有價值。
老師可以嚴格,但法律不允許用語言,去傷害學生的尊嚴。
老師霸凌學生案例
近年來,「老師霸凌學生」不再只是校園私下流傳的耳語,而是一次次走進新聞版面、社會輿論與法律程序中的嚴肅議題。
這些案例之所以引發高度關注,不僅因為結果令人痛心,更因為它們揭示了制度中的關鍵問題:什麼時候是正當管教,什麼時候已構成霸凌?為何有些案件一開始「不成立」,卻在申訴後被翻案?界線也就越趨清楚!
| 案例 | 簡述 | 是否成立 | 處理調查狀況 |
|---|---|---|---|
| 豐原高中霸凌致學生自殺案 | 學生長期遭校方人員(含導師、教官等)針對、侵害,被頻繁搜查物品並遭不當對待,後自殺;校方重新調查後認定霸凌行為。 | ✅ | 查認定霸凌成立,涉案人員被調整職務與停職處分 |
| 高雄某國小班導被控霸凌學生 | 家長指控該班導師長期言語與肢體霸凌學生(辱罵、打人、限制上廁);教育局介入調查,初步認定霸凌及不當管教成立。 | ✅ | 教育局已啟動調查、暫停聘任並可能依規處分 |
| 體育老師霸凌案件(待重審) | 前球隊學生控訴系上老師曾多次恐嚇、肢體威脅(如踢門、把刀刺入桌子等不當行為)。 | ✅ | 原校調查認定未達霸凌標準;教育部承認不當並重新檢視原調查 |
| 家長控學生受霸凌案件 | 家長控孩子遭一名學生霸凌,校方認定為偶發事件而非霸凌;此案為生雨生之間事件,但父母提出申訴。 | ❌ | 校方判定不成立,交教育局審議 |
遇到老師霸凌學生,應該如何處理?
遇到老師霸凌學生,可能很惶恐擔心,不知道老師會不會更生氣,相關的處理流程以及方式可參考這篇詳細說明
學生或家長怎麼判斷要不要申訴?
可依據以下自我檢核問題表的符合多寡,判斷問題的嚴重性
| 1. 這種罵法是不是只針對我(或同一位學生)? | ✅ |
| 2. 是否已經發生多次,而非一次衝突? | ✅ |
| 3. 是否在同學面前被羞辱? | ✅ |
| 4. 是否影響到上課、情緒或自我價值感? | ✅ |
| 5. 如果換成其他老師說這些話,會不會被認為不當? | ✅ |
👉 只要多數答案是「是」,就值得思考反映。
重要提醒⚠️
- 行政申訴 ≠ 提告
- 霸凌調查成立,不代表一定有刑責
- 是否提告,應衡量學生身心狀況與證據完整性
- 可先完成校內與教育主管機關程序,再評估法律行動
避免流程耗時耗力,學生在其中也要受到流程以及同儕的身心壓力。

老師霸凌學生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當「管教」越過界線,成為對學生尊嚴與權益的傷害時,老師不只會面臨校內處理,還可能同時承擔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以下依照法律層次,帶你一次看懂老師霸凌學生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
行政責任(考績、懲處)
這是老師霸凌學生最直接、最普遍的法律後果。
1️⃣ 行政處分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教師相關法規,若調查認定霸凌成立,學校或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對教師做出:
- 申誡、記過
- 調職、停聘
- 不續聘、解聘
📌 即使未涉及刑事犯罪,行政懲處仍可能相當嚴重,並留下正式紀錄。
2️⃣ 教師評鑑與考績影響
- 霸凌成立通常會列入教師考績評量
- 嚴重案件可能影響教職生涯與退休權益
👉 這也是為什麼「只是被申訴」對教師而言風險就已不小。
若老師霸凌學生遭確認,即構成不適任教師定義,不適任教師相關定義可參考👉遇到不適任教師爭議怎麼辦?從法規定義到行政處理程序,親師必讀指南
民事責任(人格權、精神損害)
當老師的霸凌行為已對學生造成實質傷害,學生或家長可依法提起民事求償。
可能的法律依據包括:
- 侵害人格權
- 侵害受教權
- 精神上痛苦之損害賠償
(依照個案有不同的法律依據)
常見請求項目:
- 精神慰撫金
- 心理諮商或醫療費用
- 相關補救措施費用
📌 是否真的「有打人」不是重點,只要能證明傷害與因果關係即可。
刑事責任(視行為嚴重性)
若老師的行為已超越不當管教,進入刑法規範的侵害行為,就可能涉及刑責。
常見可能涉及的罪名:
- 公然侮辱(持續性羞辱、貶抑人格)
- 恐嚇(以成績、畢業、權限威脅)
- 強制(迫使學生做違反意願之事)
- 傷害或妨害自由(若涉及肢體或重大精神傷害)
⚠️ 是否成罪,須由檢警依具體事實與證據判斷。
重要的是,這三種責任並非只能選一種:
- 校內霸凌成立 → 行政處分
- 同一事實 → 仍可提民事求償
- 行為嚴重 → 另行追究刑責
📌 一個事件,可能同時走三條法律路線。
老師說「我是為教育好意」,能免責嗎?
法律上的答案是:不能。
- 主觀動機不是免責要件
- 是否構成責任,取決於
- 行為本身
- 反覆程度
- 對學生造成的實質影響
👉 善意不能合法化傷害,教育目的不能凌駕人格尊嚴。

結語|校園不是沒有權威,而是不能沒有界線
法律存在的目的,不是讓老師不敢管教,而是確保任何權威,都不能用做傷害的手段。理解老師霸凌學生的法律責任,不只是為了究責,而是讓校園回到一個安全、尊重、可學習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