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 2025 年 11 月 27 日
「師生戀」在網路上是個熱搜詞彙,但這有兩大重點:年齡與權勢關係。
自從 202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後,未成年師生戀已全面禁止;成年人雖然不一定違法,但若有指導或評鑑關係,仍可能觸法。
這篇文章會用白話方式幫你釐清法律界線,並整理最新修法重點、常見誤解與真實案例,幫助你在面對這類爭議時,有清楚的法律認知與判斷依據。
什麼是師生戀?
「師生戀」是指,身分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與學生之間,發展出如戀人般的愛戀或親密關係。

師生戀犯法嗎?
性平法修法的重點?
台灣在 2023 年修正了《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將「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權勢關係與學生發展違反專業倫理關係之行為」納入規範。
因此,師生戀不再只是「道德勸說」,而是有法律效力的「禁止」。
師生戀的法律責任
| 事件對象 | 是否違法 | 法律依據 | 可能結果 | 理由 |
|---|---|---|---|---|
| 未滿16歲 (有性行為) | ⚠️違法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刑法第227條 | 解聘不續聘+刑責 | 被視為「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猥褻罪 |
| 未滿16歲 (無性行為) 成年人 (有權勢關係) | ⚠️違法 | 性別平等教育法29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8條 |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解聘或調職 | 被視為「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教師與該成年學生之間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等關係 |
| 成年人 (未有權勢關係) | ❌ 不違法 | 建議教師主動迴避 |
(以上皆屬雙方自願情況下)可能牽涉法律: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指的是:只要老師處於對學生有影響力的狀態下,不得發展任何形式的感情關係。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規定,指得是老師與未成年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對學生的影響力進而與學生有情感發展屬違法。
總結來說:
台灣現行法律的立場是,禁止教師與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也禁止教師利用權勢與未成年學生發展任何形式的親密關係,師生戀是違法的。
老師什麼行為會被認為踰越師生的關係?
超越社會一般認為的師生互動狀態(老師只有口頭關心學生/討論課業…),或有一般人所認為的男女(兩性)交往的言談內容或行為(擁抱/牽手/約會…)。

違法後老師會被怎麼樣?
如違背「師生戀」條款,依情節輕重,教師將面臨心理輔導,重則乃至解聘終身不續聘等處置或懲處,就算轉校任教,紀錄仍在,且持續被追蹤。
師生戀會被判刑嗎?
若學生未成年而發生性關係,違反上述「與滿十六歲之人性交猥褻罪」及「性侵害」會被判刑。
為什麼師生戀不被允許?
權力不對等
教師對學生成績、學業、升學甚至未來發展(如比賽機會、推薦)握有評鑑和指導的權力。這種不對等的關係,更深入思考學生(尤其是未成年學生)在心智成熟和資訊對等的情況下,做出完全自由的「同意」?
或者這種「戀愛」是否是出於對權威的崇拜、依賴,甚至是迫於學業壓力的妥協?另,雙方的情愛關係,勢必會影響學生學習的氣氛、師生間的信任,若造成同環境其他人的負面感受,對其他人也構成性騷擾。
因此,師生間若存有督導、考核的情況,不適合發展親密關係。尤其是義務教育很難輕易排除學習上的安排,保有自我發展的空間。
性徇私
指的是在工作場所或學校中,掌握權力的人(如主管、老師),因為「性」的因素,而做出不公平的評價結果,有兩種主要的表現形式:
交換條件型(Quid Pro Quo,你來我往,屬直接「性徇私」)
指掌權者(老師)明確或暗示地要求下屬(學生)提供性方面的回報(例如性行為、約會、或任何性暗示的好處),以此作為獲得工作或學業上利益的「交換條件」。
例如:「如果你不跟我約會,我就把你當掉。」;「如果你願意『私下』多跟我相處,你的期末分數我會『特別考量』。」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被迫在「學業利益」和「性自主權」之間做出選擇,這是一種赤裸裸的脅迫與騷擾。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李國華(老師)的行為就是最典型的「性徇私」(交換條件型)。他利用「成績」、「指導」作為權力,去交換學生的性。
偏袒型(Favoritism,獨厚一人,較隱晦但更常見)
指的是掌權者因為正在和「另一個人」發生性關係或戀愛關係,而對他偏袒。例如: 師生正在交往,因此老師給予這位學生伴侶加分或獎學金。
這就是為什麼在台灣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都嚴格禁止利用權勢地位發展關係或進行「性徇私」,因為它本質上就是一種濫用權力的行為。
專業倫理的違反
教師的職責是傳道授業,應與學生保持專業、平等的關係。如果發展戀情容易會被視為利用職務之便,違反了「教師的專業倫理」。
而所謂的「教師的專業倫理」指的是,教師本於教學上的專業,自然應該能夠掌握與學生的關係分際,更何況是對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的學生。
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
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自主尚未完全成熟,在面對相較而言成年的老師時,自己的主體性可能無法保護。

對師生戀的反向看法
法規規範「大學師生戀」,要求教師發揮專業倫理,若戀愛對象是自己的學生,應「主動迴避」(例如:不能擔任其授課或指導老師),目的避免「性徇私」,導致教師對該學生偏袒,從而影響其他同學的權益。
許多大學生或教授對此事,認為「大可不必」,因為大學生已成年,只要兩情相悅就沒有問題。
學者批評: 有學者認為,將師生戀放入「性侵害或性騷擾」準則中,是混淆了「兩情相悅」與「單方強迫」,反而剝奪了女性的性自主權。
台北地方法院-林孟皇法官見解
認為必須釐清「合法」與「非法」的界線。在現行法律下,某些「師生戀」本來就是犯罪:
| 對象 | 法律依據 | 理由 |
| 未滿 16 歲 | 刑法第 227 條 | 準強制性交/猥褻罪 (縱使「兩情相悅」) |
| 未滿 20 歲 | 刑法第 240 條 | 和誘罪 |
| 利用「權勢或機會」發生關係 | 刑法第 228 條 |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根本不該稱為戀愛) |
因此,真正需要討論的問題在於法律的灰色地帶,「教師與 16 歲以上學生(具性自主權)」的戀情。在這個情況下,如果沒有涉及犯罪(如和誘),現行法律確實沒有處罰規定。
所以問題不在「戀愛」,而在於「利益迴避」,林法官贊同教育部「主動迴避」的規範,但他提出的理由不是傳統的倫理道德,而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利益迴避原則」,因為:
- 學校不是古墓: 武俠小說中可以一師一徒,但現代學校(尤其是大學)涉及學位授予和公平評分,環境複雜。
- 核心衝突: 如果教師戀愛的對象是「自己授課或指導」的學生,教師即無法公平評分(權力使人腐化)。
- 侵害他人: 這種不公平的評分會「損及其他學生的權益」,並可能造成「國家名位(學位)的濫用」。
結論:
這涉及「他人權益」與「公共」的問題,因此必須規範。但若無利害關係, 如教師與學生「沒有」授課或指導關係,兩情相悅,社會應予以祝福;
若有利害關係, 如教師與「自己」的學生戀愛,因涉及公共利益與他人權益,教師應發揮專業倫理「主動迴避」(例如停止授課或指導)。
政大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見解
認為規定有「定義不明」、「侵害性自主權」及「侵害大學自治的疑慮」三項。
廖副教授指出,要管理「師生戀」最困難的便是定義與範圍。他舉例,研究生擔任大學部教學助理,可否與教學對象暗生情素?兩人先有性關係或情侶關係後,才有師生關係,是否也應受處罰?
此外,大法官於釋字第 791 號解釋中,認為「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因此法令規定「對性自主權之限制」要更加嚴格的檢視合理性,如此規範太粗糙,若上至憲法法庭,恐有問題。
相比,美國則由各大學自行訂定規範,台灣如此規定也有過份干預大學自治之嫌疑。
社會看法
未成年可否決定性行為與否?
「未成年全面禁止」而不考慮關鍵到底有無「權勢不對等的關係」,此點是否有疑慮?因為,依刑法的規定,16歲以上的人在法律上是可以依照自己意願為性行為,但《性別平等教育法》卻認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沒有辦法在師生戀中有真摯同意的空間,因此全部被禁止,兩者概念上的衝突是否需要解釋?
成年的教師一定是加害者嗎?
未成年人真的完全都是權勢不對等的受害者嗎?在部分師生戀糾紛案例當中,可能沒有權勢不對等的問題,甚至有未成年學生求愛不成,反指控老師性騷擾,使得教師被貼上誘拐,不倫,狼師的標籤。

教師特別注意事項
如果像偶像劇裡,學生對老師有強烈的依戀,或者在很多案例中自認為老師對自己有意思,甚至公然追求老師,建議老師應該要慎重對待。
若無法淡化,將此事報告學校,由學校處理較為適當,以避免其他衍伸的過度情緒或不滿,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因為,學生單方面的感受屬於主觀,加上每個人的情感行為標準也不一樣,因此目前仍是一般多數人認為的師生份際和兩性交往的行為作為衡量(雖然仍是不具體)。
新修正的性平法則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重新整合為「校園性別事件」。之後我們會分別在其他文章說明。
「本文為教育性質說明,實際情況仍須依個案與法律判斷」

